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 上訴人
- 高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永璱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為貳拾捌萬叁
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