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 原告
- 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重謀
- 被告
- 寶山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九六巷十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