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九號 原 告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 告 高雄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進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