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七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被告
- 泰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聰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