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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告
中悅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工程合約第十五條之約定,發生訴訟時,保證人與乙方即原告均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借據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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