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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子○○
原告
午○○
原告
癸○○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丑○○
原告
申○○
被告
協泰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未○○
被告
辰○○
被告
巳○○
被告
坤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能超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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