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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萬源發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五七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開發信用狀融資契約第二十二條及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就系爭債務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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