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興世亞混凝土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文健
- 被告
- 宏記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雄
- 法定代理人
- 吳瑩銘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官 汪怡君~B 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