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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被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李家鳳律師

右被告與原告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以書狀說明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準備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爭點整理書狀;當事人未依前述規定提出書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命被告於五日內提出前開爭點整理書狀,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收受該通知,迄未提出,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以書狀說明未如期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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