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 原告
- 卡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梁東明 律師
- 被告
- 枏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一九九號十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