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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告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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