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原 告 林錦裕即興裕水電材料行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六千三百八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