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號
- 原告
- 騰龍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靖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事實爭點:
一、被告公司經理陳志平有無同意延長交貨期限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二、被告公司經理陳志平有無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拒絕受領?
三、冷卻器腳架有無瑕疵?若有,是否與被告有關?
四、系爭冷卻器與原設計圖不符之處,是否曾經被告同意修改?
五、系爭冷卻器及腳架之瑕疵是否依定作人即被告指示所生?即被告所設計之施工圖是否有瑕疵?
法律爭點:
一、若原告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被告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