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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騰龍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靖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事實爭點:

一、被告公司經理陳志平有無同意延長交貨期限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二、被告公司經理陳志平有無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拒絕受領?

三、冷卻器腳架有無瑕疵?若有,是否與被告有關?

四、系爭冷卻器與原設計圖不符之處,是否曾經被告同意修改?

五、系爭冷卻器及腳架之瑕疵是否依定作人即被告指示所生?即被告所設計之施工圖是否有瑕疵?

法律爭點:

一、若原告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被告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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