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原 告 易志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林錦裕即興裕水電材料行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進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