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 原告
- 比格河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成
右原告與被告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右原告與被告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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