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原告
比格河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右原告與被告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