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 原 告 啟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桂英 被 告 誼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