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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萬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因適逢為國定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B 法官 曾吉雄~B 法官 鍾素鳳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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