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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給付協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上訴人
宏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號給付協約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靜梅

~B法院書記官 陳國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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