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 上訴人
- 宏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號給付協約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靜梅
~B法院書記官 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