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六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柏森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被告
- 乙○○ 住
戊○○ 住
丙○○ 住
庚○○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B法官 吳為平~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