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庚○○
- 被告
- 西德五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癸○○
- 被告
- 江川機電五金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八五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謝素娥即唐農企業行 住高雄市○○區○○街五六四
- 被告
- 乙○○○即泉源企業行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八五
- 被告
- 壬○○
- 被告
- 施月米即五聯水電材料行 住高雄市○○區○○路八九號
- 被告
- 長銘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四八七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就系爭債務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