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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五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庚○○
被告
西德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癸○○
被告
江川機電五金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八五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謝素娥即唐農企業行 住高雄市○○區○○街五六四
被告
乙○○○即泉源企業行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八五
被告
壬○○
被告
施月米即五聯水電材料行 住高雄市○○區○○路八九號
被告
長銘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四八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就系爭債務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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