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專用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木 住 送達代收人 史乃文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一四五號九樓之四 被 告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七三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葉天水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專用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俊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