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新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十一至編號十四利率欄中關於「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記載,應 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鄒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