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新興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十一至編號十四利率欄中關於「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鄒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