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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新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十一至編號十四利率欄中關於「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九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鄒茂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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