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壬○○、庚○○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丁○○、乙○○、己○○、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甲○○ 被 告 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 ~B法 官 吳為平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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