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辛○○、己○○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丙○○ 甲○○ 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 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B 法 官 汪怡君 ~B 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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