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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財豐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準備程序

筆錄、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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