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和
- 被告
- 和平行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
- 被告
- 乙○○○ 住同
甲○○ 住同
丙○○ 住同
丁○○ 住同
戊○○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莊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