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1 分鐘讀完 全文 10,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哲沅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二六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零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各按附表一所示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叁萬叁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哲沅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哲沅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以被告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之委任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約定立約人(即哲沅公司)概括委託原告以三千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讓購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立約人申請開發信用狀,其各筆信用狀項下之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以各筆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日或原告銀行通知之日為各筆債務之清償日期;立約人如未依約定將承兌、讓購匯票本息交存原告銀行或遲延交存時,應自原告銀行墊付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原告銀行規定利率計付利息,並按中央銀行規定放款逾期違約金標準計付違約金;又凡立約人基於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保證人均願擔負連帶保證責任,絕不中途退保,倘原告銀行就本契約項下任何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同意延期清償或拋棄一部或全部擔保物權,保證人均予無條件同意,絕不藉口為免除責任之抗辯;立約人不履行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原告銀行認為立約人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原告銀行得隨時要求立約人清償每筆債務,並得不通知立約人逕將擔保品處分以抵償每筆原告銀行墊付款項之本息及因處分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二)被告哲沅公司另於附表二所示締約日以被告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利率、期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逾期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又被告四人均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立約人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除另有約定外,均應依照各個授信契據所載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所保證之債務,如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立約人當即負責,立即如數付清。

(三)又被告乙○○、甲○○、丁○○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約定在一億元限額內,連帶保證哲沅公司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關)現在(含過去所負債務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即哲沅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主債務人所負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而未履行時,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哲沅公司旋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各該信用狀開狀金額、實際墊款金額、到期日、墊款日均詳如附表三所示),惟嗣後亦未能按期清償,計被告哲沅公司共積欠原告借款九百萬元、信用狀墊款二千一百零九萬八千六百四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委任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被告哲沅公司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貸款本息攤還表、匯票、授信約定書、借據、保證書、進口借款申請書、外匯授信申請書,並聲請訊問證人即承辦職員鄭維武。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貸款本息攤還表、匯票、授信約定書、借據、保證書、進口借款申請書、外匯授信申請書為證,除其中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書上金額部分之記載有刪改塗抹痕跡外,核屬相符,就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之金額部分,則經證人即承辦職員鄭維武到庭說明係筆誤所致,被告則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參,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約款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金三千零九萬八千六百四十元及按附表一所示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F0~T32附表一:被告連帶清償之金額與利息、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遲 延 利 息 │ 違 約 金 │├────────┼────────────┼────────────┤│二百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利率百分之九‧0五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份,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一百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率百分之八‧四計算。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 │ │十計算。 │├────────┼────────────┼────────────┤│四百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率百分之八˙二二計算。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 │ │十計算。 │├────────┼────────────┼────────────┤│四十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分之八˙四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一百六十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分之八˙二八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一百三十五萬五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七百三十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分,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二百五十二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百分之八˙六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一百二十萬七千二│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百四十三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百分之八˙六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四百零五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百分之八˙六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五十萬七千六百六│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十四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分,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一百三十五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利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分,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一百九十八萬六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三百九十六元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利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份,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四百五十萬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利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份,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一百六十八萬三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三百四十三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分之八˙六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一百九十三萬八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二百六十四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分之八˙六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 │├────────┴────────────┴────────────┤│共計應清償本金新臺幣 三千零九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附表二:哲沅企業有限公司借款明細┌─────────┬────┬─────────┬───┬─────┐│借款金額(新臺幣)│ 締約日 │ 借 款 期 間 │ 利率 │ 附 註 │├─────────┼────┼─────────┼───┼─────┤│二百萬元 │88.11.26│88.11.26—89.11.26│ 9.05 │ 均未清償 │├─────────┼────┼─────────┼───┼─────┤│一百萬元 │88. 7.13│88. 7.13—89. 7.13│ 8.4 │ 均未清償 │├─────────┼────┼─────────┼───┼─────┤│四百萬元 │88. 7.13│88. 7.13—89. 7.13│ 8.225│ 均未清償 │├─────────┼────┼─────────┼───┼─────┤│四十萬元 │88. 8. 4│88. 8. 4—89. 2. 4│ 8.45 │ 均未清償 │├─────────┼────┼─────────┼───┼─────┤│一百六十萬元 │88. 8. 4│88. 8. 4—89. 2. 4│ 8.275│ 均未清償 │├─────────┴────┴─────────┴───┴─────┤│共計借款新臺幣 九百萬元 │└──────────────────────────────────┘附表三:哲沅企業有限公司國內即期信用狀借款明細(新臺幣\元)┌─────┬────┬────┬────┬────┬────┬────┐│信用狀號碼│開狀日期│開狀金額│墊款日期│墊款金額│ 到期日 │尚欠金額│├─────┼────┼────┼────┼────┼────┼────┤│00000-000 │88. 6.22│0000000 │88. 7. 5│0000000 │88.12.29│0000000 │├─────┼────┼────┼────┼────┼────┼────┤│00000-000 │88. 7. 6│0000000 │88. 7. 7│0000000 │89. 1. 3│0000000 │├─────┼────┼────┼────┼────┼────┼────┤│00000-000 │88. 7.23│0000000 │88. 8. 6│0000000 │89. 2. 2│0000000 │├─────┼────┼────┼────┼────┼────┼────┤│00000-000 │88. 8. 6│0000000 │88. 8.10│0000000 │89. 2. 6│0000000 │├─────┼────┼────┼────┼────┼────┼────┤│00000-000 │88. 8.17│0000000 │88.10.12│0000000 │89. 4. 7│507664 │├─────┼────┼────┼────┼────┼────┼────┤│00000-000 │88.10. 7│0000000 │88.10.29│0000000 │89. 4.26│0000000 │├─────┼────┼────┼────┼────┼────┼────┤│00000-000 │88.11.16│0000000 │88.11.26│0000000 │89. 5.24│0000000 │├─────┼────┼────┼────┼────┼────┼────┤│00000-000 │88.11.26│0000000 │88.12.24│0000000 │89. 6.21│0000000 │├─────┼────┼────┼────┼────┼────┼────┤│00000-000 │88.11. 5│0000000 │89. 1.10│0000000 │89. 7. 8│0000000 │├─────┼────┼────┼────┼────┼────┼────┤│00000-000 │88.11.25│0000000 │89. 2. 1│0000000 │89. 7.29│0000000 │├─────┴────┴────┴────┴────┴────┴────┤│共計墊款新臺幣 00000000 元,尚欠新臺幣 00000000 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