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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信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送達代收人
林茂根
被告
偉東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為乾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信 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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