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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塩埕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告
王福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鼓山區○○○路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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