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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阮世賢律師
被告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湖內鄉○○路三十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陳伸夫 住台北市○○區○○街二八四巷二二弄一二六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黃永川 住
被告
新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一一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王朝池 住
被告
丙○○ 住
被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珮娟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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