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阮世賢律師
- 被告
-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湖內鄉○○路三十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伸夫 住台北市○○區○○街二八四巷二二弄一二六號二樓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川 住
- 被告
- 新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一一七號九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池 住
- 被告
- 丙○○ 住
- 被告
-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許珮娟 住
-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