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被 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鄭光博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