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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信伍
  •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鄭光博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人
  • 被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被   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鄭光博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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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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