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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合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高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高
被告
丁○○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叁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柒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合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泉公司)邀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在美金一百萬元或其他等值外幣範圍內,概括委託原告按照被告合泉公司申請開發之信用狀,墊付款項。嗣被告合泉公司即依上開契約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金額為美金七十八萬四千元,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收到押匯銀行之單據,旋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墊款予被告合泉公司,被告合泉公司依約則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一次清償上開墊款及期間之利息。上開墊款按還款時之原告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即一美元兌換三一點九二八元新台幣;上開利息及遲延利息則按還款時之原告牌告該轉換後幣別之外幣貸款利率計付,即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合泉公司於上開墊款屆期後,僅清償部份款項,經原告催討,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譯文、進口結匯證實書、匯款確認暨譯文、匯款及放款利率表、信用狀使用紀錄、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各乙份,授信約定書三份,傳票四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合泉公司邀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在美金一百萬元或其他等值外幣範圍內,概括委託原告按照被告合泉公司申請開發之信用狀,墊付款項。嗣被告合泉公司即依上開契約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金額為美金七十八萬四千元,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收到押匯銀行之單據,旋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墊款予被告合泉公司,被告合泉公司依約則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一次清償上開墊款及期間之利息。上開墊款按還款時之原告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即一美元兌換三一點九二八元新台幣;上開利息及遲延利息則按還款時之原告牌告該轉換後幣別之外幣貸款利率計付,即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合泉公司於上開墊款屆期後,僅清償部份款項,經原告催討,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譯文、進口結匯證實書、匯款確認暨譯文、匯款及放款利率表、信用狀使用紀錄、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各乙份,授信約定書三份及傳票四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一百二十三萬一千六百七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信旗

~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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