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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海商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六號

原告
郁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三晟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森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坤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踴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豐
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榮生律師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七八之一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健航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

訴狀及證物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各三份,逾期不補提,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能超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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