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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
百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B法官 吳錦佳~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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