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 原告
    甲○○與被告泉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泉鉅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