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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柒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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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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