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 原告
-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柒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