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林豪朗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久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甲○○ 、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借 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約定利息按基本放 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惟視牌示基本放款利率而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期 繳納本息,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久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五月三日起即未按時繳付尚欠之本金共計 四百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元及約定利息(目前年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九二,即基 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二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兩 造約定,被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之本金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借戶全部資 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表各一份、戶籍謄本二份、授信 約定書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久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甲○○、 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 分之一計算,惟視牌示基本放款利率而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如未按 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久仁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五月三日起即未按時繳付尚欠之本金共計四百十七萬四千四 百六十六元及約定利息(目前年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九二,即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 七點五九二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 約、連帶保證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帳 務資料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表各一份、戶籍謄本二份、授信約定書三份為證, 且被告久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所欠之本金金額四百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元及自遲延清償日即 九十年五月四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於法自無不合,所訴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 ~B 法官 曾吉雄 ~B 法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