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周永彬
- 送達代收人
- 周永彬
- 被告
- 互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凱文
- 被告
- 盈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參
- 被告
- 盈志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淑英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均為法人,其主營業所分別設於高雄縣仁武鄉○○路三0六號、台南縣後壁鄉頂安村頂寮四一之三四號、台南縣新營市茄苳腳二八之一五號,然票據付款地分別在台南縣新營市○○路三○一號及台南縣鹽水鎮○○路五十七號,同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地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國卿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