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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徐秀英即東昇工程行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徐秀英即東昇工程行 送達 法定代理人 熊挺凱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信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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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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