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 原告
- 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即Cartier International B.V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小波 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仲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律師
- 被告
- 紐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四0七號
- 被告
- 海禔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設同右 (即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 兼右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連立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欣律師
- 被告
- 百贊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四0三巷二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