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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原告
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即Cartier International B.V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 律師
複代理人
戴仲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律師
被告
紐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四0七號
被告
海禔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設同右 (即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告
百贊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四0三巷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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