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原告
泰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道
被告
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謂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