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鉅服裝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五七巷九號
- 被告
- 現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五六巷二十八弄三號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大鉅服裝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大鉅公司)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貸下列款項: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借貸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借貸五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止。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借貸五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借貸七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㈤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借貸五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貸七十三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借貸十七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止。㈧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借貸九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均約定按月繳納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九,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借貸期限屆至之日一次全數繳清。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鉅公司僅繳納利息至上開各筆借貸屆至之日,尚欠本金四百九十萬六千七百十五元迄未清償。嗣經原告催討,被告大鉅公司均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就上開借貸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戶授信往來查詢申請單各乙份,授信約定書二份,撥款申請書八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十六張。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鉅公司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貸下列款項:
㈠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借貸一百四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借貸五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止。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借貸五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借貸七十五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㈤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借貸五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貸七十三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借貸十七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止。㈧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借貸九十萬元,借貸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均約定按月繳納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九,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借貸期限屆至之日一次全數繳清。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鉅服裝材料有限公司僅繳納利息至上開各筆借貸屆至之日,尚欠本金四百九十萬六千七百十五元迄未清償。嗣經原告催討,被告大鉅服裝材料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戶授信往來查詢申請單各乙份,授信約定書二份,撥款申請書八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十六張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四百九十萬六千七百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陳信旗
~B法院書記官 梁 竫┌───────────────────────────────────┐│附 表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尚欠本金(新台幣)│利 率│利 息│違 約 金 ││ │ │ │ │├─────────┼─────┼────────┼──────────┤│玖拾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二月十│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伍拾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三月三│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伍拾伍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柒拾伍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伍拾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柒拾叁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柒萬陸仟柒佰壹拾伍│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元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玖拾萬元 │百分之九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二十計算 │├─────────┴─────┴────────┴──────────┤│尚欠本金總額:肆佰玖拾萬零陸仟柒佰壹拾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