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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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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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