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明富
┌───────────┬────────────┬─────────┬──────────────────────┐│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違約金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元整│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元整│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附表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黃隆泉、郭又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 ├──┬─────────┬─────────┬─────┬──────┬───────────────┬─────┬─────┤ │次序│原借金額(新台幣)│現欠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 ├──┼─────────┼─────────┼─────┼──────┼───────────────┼─────┼─────┤ │1 │一、五七0、000│ 二三五、四九六│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2 │ 四七0、000│ 四七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3 │一、九三0、000│一、九三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4 │一、0二0、000│一、0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八日 │十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5 │ 一六0、000│ 一六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二十三日 │二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6 │ 三二0、000│ 三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7 │一、三00、000│一、三0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8 │ 五一0、000│ 五一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八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9 │ 二00、000│ 二00、000│自九十年十│年息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九九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四日 │月一日 │ │ │ │ │清償日止 │ │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 │ │ │ │ │ │ │ │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10│ 六一0、000│ 六一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月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合計│ │六、七五五、四九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萬零伍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肆仟元整│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肆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整│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貳│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貳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伍│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計 算 說 明 │ │ ├───────┬─────┼───────┬─────┤ │ │ │ 期 間 │年 利 率│ 期 間 │年 利 率│ │ ├─────────┼───────┼─────┼───────┼─────┼─────────────────────┤ │三、二七九、三四三│自九十年四月二│七.六八%│自九十年五月二│0.七六八│一、利息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九│ │ │十三日起至九十│ │十四日起至九十│% │ 月二十二日止,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減│ │ │年九月二十二日│ │年九月二十二日│ │ 碼年息百分之0.三七計算,自九十年九月│ ├─────────┼───────┼─────┼───────┼─────┤ 二十三日起利息依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 │ │自九十年九月二│八.二五%│自九十年九月二│0.八二五│ 碼年息百分之0.二八計算。上開各期間之│ │ │十三日起至清償│ │十三日起至九十│ │ 利息原告均得於每屆滿半年之翌日,按當時│ │ │日止 │ │年十一月二十三│ │ 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原加(減)│ │ │ │ │日 │ │ 碼重新計算。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自九十年十一月│一.六五%│ 本金金額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 │ │ │二十四日起至清│ │ 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 │ │ │ │ │償日止 │ │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變動情形: │ │ │ │ │ │ │ (一)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百分之八.0七 │ │ │ │ │ │ │ (二)九十年三月九日百之八.0五 │ │ │ │ │ │ │ (三)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七.九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