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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明富

┌───────────┬────────────┬─────────┬──────────────────────┐│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違約金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元整│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

│ 元整│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 │ │└───────────┴────────────┴─────────┴──────────────────────┘附表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黃隆泉、郭又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 陳淑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
├──┬─────────┬─────────┬─────┬──────┬───────────────┬─────┬─────┤
│次序│原借金額(新台幣)│現欠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
├──┼─────────┼─────────┼─────┼──────┼───────────────┼─────┼─────┤
│1  │一、五七0、000│  二三五、四九六│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2  │  四七0、000│  四七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3  │一、九三0、000│一、九三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4  │一、0二0、000│一、0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八日    │十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5  │  一六0、000│  一六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二十三日  │二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6  │  三二0、000│  三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7  │一、三00、000│一、三0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8  │  五一0、000│  五一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八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9  │  二00、000│  二00、000│自九十年十│年息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九九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四日     │月一日    │
│    │                  │                  │清償日止  │            │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          │          │
│    │                  │                  │          │            │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10│  六一0、000│  六一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月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合計│         │六、七五五、四九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萬零伍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肆仟元整│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肆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整│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貳│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貳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伍│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計 算 說 明  │
│         ├───────┬─────┼───────┬─────┤                     │
│                 │ 期   間 │年 利 率│ 期   間 │年 利 率│                                          │
├─────────┼───────┼─────┼───────┼─────┼─────────────────────┤
│三、二七九、三四三│自九十年四月二│七.六八%│自九十年五月二│0.七六八│一、利息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九│
│                  │十三日起至九十│          │十四日起至九十│%        │    月二十二日止,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減│
│                  │年九月二十二日│          │年九月二十二日│          │    碼年息百分之0.三七計算,自九十年九月│
├─────────┼───────┼─────┼───────┼─────┤  二十三日起利息依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
│         │自九十年九月二│八.二五%│自九十年九月二│0.八二五│  碼年息百分之0.二八計算。上開各期間之│
│         │十三日起至清償│     │十三日起至九十│     │  利息原告均得於每屆滿半年之翌日,按當時│
│         │日止     │     │年十一月二十三│     │  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原加(減)│
│         │       │     │日      │     │  碼重新計算。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自九十年十一月│一.六五%│    本金金額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                  │              │          │二十四日起至清│          │    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    │
│                  │              │          │償日止        │          │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變動情形:        │
│                  │              │          │              │          │    (一)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百分之八.0七  │
│                  │              │          │              │          │    (二)九十年三月九日百之八.0五      │
│                  │              │          │              │          │    (三)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七.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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