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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甲○○、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共向原告借款十筆,分別立有本票、保證書及約定書,各筆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及到期日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約定均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清償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的各筆借款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起息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且各筆借款均業已到期,屢向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本金六百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甲○○、丁○○、丙○○為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十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十份、保證書一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方面: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甲○○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甲○○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辯論,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我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五條前段約定:「本契約如有紛爭致涉訟時,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兩造合意所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本院提起本件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六百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六百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無不合,自無庸經被告之同意即得為之。

三、本件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十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十份、保證書一份等件為證,且被告甲○○不爭執,而被告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六百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B法官 蘇姿月~B法官 陳月雯

~B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FO~T32

~FO~T32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一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
├──┬─────────┬─────────┬─────┬──────┬───────────────┬─────┬─────┤
│次序│原借金額(新台幣)│現欠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
├──┼─────────┼─────────┼─────┼──────┼───────────────┼─────┼─────┤
│1  │一、五七0、000│  二三五、四九六│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2  │  四七0、000│  四七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3  │一、九三0、000│一、九三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4  │一、0二0、000│一、0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八日    │十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5  │  一六0、000│  一六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二十三日  │二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6  │  三二0、000│  三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7  │一、三00、000│一、三0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8  │  五一0、000│  五一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八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9  │  二00、000│  二00、000│自九十年十│年息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九九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四日     │月一日    │
│    │                  │                  │清償日止  │            │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          │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10│  六一0、000│  六一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十一日    │月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                  │          │            │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合計│         │六、七五五、四九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
├──┬─────────┬─────────┬─────┬──────┬───────────────┬─────┬─────┤
│次序│原借金額(新台幣)│現欠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
├──┼─────────┼─────────┼─────┼──────┼───────────────┼─────┼─────┤
│1  │一、五七0、000│  二三五、四九六│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                              │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2  │  四七0、000│  四七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                              │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3  │一、九三0、000│一、九三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五四七    │                              │十三日    │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4  │一、0二0、000│一、0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逾期在六個月以者按原利率之一成│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十八日    │十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其逾六個月部分加倍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          │
├──┼─────────┼─────────┼─────┼──────┤                              ├─────┼─────┤
│5  │  一六0、000│  一六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四月│九十年九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                              │二十三日  │二十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6  │  三二0、000│  三二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                              │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7  │一、三00、000│一、三0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                              │十日     │七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8  │  五一0、000│  五一0、000│自九十年九│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五月│九十年十月│
│    │                  │                  │月九日起至│、0四七    │                              │十一日    │八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9  │  二00、000│  二00、000│自九十年十│年息百分之八│                              │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九九     │                              │四日     │月一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10│  六一0、000│  六一0、000│自九十年八│年息百分之九│                              │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十一│
│    │                  │                  │月九日起至│、0五七    │                              │十一日    │月五日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合計│         │六、七五五、四九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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