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協泰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泰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泰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七十九萬九千五百八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