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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立保証書,同意對被告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春公司)過去、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於新台幣(以下同)一億五千萬元範圍內負連帶保証責任。被告廣春公司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約定利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之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借款廣春公司自九十年三月起即未按期支付利息,至九十年八月二日始由原告由其到期之定期存款中扣息至九十年八月二日,之後即未再付息,連帶保証人亦未履行保証人責任。因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共五千六百十八萬六千四百七十三元及利息、違約金,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千六百十八萬六千四百七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期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本票影本十七張、、基本放款利率表、授信約定書、保証書為証。本票本身原無法直接証明其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惟上開本票下方科目欄記載「短期放款」,且有放款帳戶一覽表及放款帳戶資料表可為佐証,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可信。從而,原告以該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國卿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F0~T32

│1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2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3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4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6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9 │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0│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1│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2│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3│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4│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5│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三月二日 │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6│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三月二日 │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17│0000000元│百分之八點八○│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 │
├─┬────────┬───────┬─────────┬────────┬────────────────────┬──┤
│編│ 本金(新臺幣) │ 年 利 率  │  原告借款日      │ 利息起算日    │   違       約            金  │備考│
│號│        │       │                  │                │                     │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5 │  七○○○○○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7 │  七○○○○○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8 │  七○○○○○元│百分之八點八○│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自90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七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                │七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