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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玖萬叁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其中新台幣捌佰柒拾玖萬參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及甲○○○連帶負擔十分九;餘由被告乙○○、甲○○○及丁○○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一十萬元。復被告乙○○另邀同被告甲○○○與丁○○為連帶保證人,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另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該三筆借款之利率,被告同意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應自調息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加碼加息,另定借款人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之本金或利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乙○○所借之上開借款均已屆期而未能全部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共一千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二百零六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甲○○○、丁○○等係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就此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及消費理財貸款契約書一紙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及消費理財貸款契約書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訴狀作何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其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分別訂有明文。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進寶

~B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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