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十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十二號
- 上訴人
- 全美手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註記中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記載,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沈建興~B法官 陳樹村~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