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小上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小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遠傳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哲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民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 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 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 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 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 ~B法 官 汪怡君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